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资产贵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杨**、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资产贵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仅查询其个人在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情况,被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情况,对于是否需要保障其家庭成员居住需要,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二)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拥有抵押权,原判认定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补交尾款超过房款的50%,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情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支付价款并未达到或接近百分之五十,在诉讼过程中补交尾款达到总房款的50%后,也并未将剩余房款支付给申请人或...(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