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由于本案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故对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问题,一审法院做如下分析:首先,关于谢**的行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国道,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八点左右,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均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更高的安全驾驶义务。谢**作为车辆驾驶人,在发现路面有障碍物时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驾驶的车辆碾压受害人何东生。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查看现场、抢救伤者等措施,其行为存在过错。谢**主张无法排除受害人何东生存在其他原因致死的可能,但结合本案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当事人询问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无法证实在谢**碾压何东生之前其已死亡或者存在其他死亡原因,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谢**、鼎和财保广州公司称受害人何东生在事故发生时系躺在道路中间,但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证明书》并无法证明该说法。因受害人何东生被谢**碾压前的生命体征及运动状态无法查清,谢**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何东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谢**应当对本次事故造成何东生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铁信贸易公司、柳*运输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谢**驾驶的赣k6××××号重型...(本文书还有5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