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贵州省仁怀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实属在承包期限范围内,从被申请人张**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期限:50年:1994年1月1日至2043年12月31日,足以认定该承包合同不是重新对土地进行发包,而是对第二轮延期承包,是变更了地名名称、面积及四界址的固定,是被申请人张**侵占了申请人承包的第七宗土地1.5亩。申请人曾到仁怀市档案馆查询到被申请人张**第二轮土地延包,其地块名称与承包合同中的地块名称完全不相符合。申请人的承包地还在承包经营管理期限内,应当主张耕地存在的合法依据。一、二审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本文书还有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