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银行城中支行)、马**、张**、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陇商公司)、马*、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青海银行城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张**、雪峰公司、陇商公司、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项;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变更...(本文书还有14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