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华视聚合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华视聚合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的片尾截图、授权书、版权声明等证据可以确认华视聚合公司已经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华视聚合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侵权证据显示,东**(域名:www.***.com)上传播了涉及“捉妖记”的88个短视频。东**公司辩称涉案链接是用户自行上传,其仅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
《东方号媒体平台用户协议》记载,东方号自媒体平台(http://mp.***.cn/)的经营者为上海嵩智公司;该协议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约定“用户同意将其发布在东方号上的内容,授权上海嵩智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无期限限制的、可再许可的非独家使用权许可,上海嵩智将有权以对外授权使用、展示、推广及其他不为我国法...(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