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5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3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黄**接受朱**雇佣,从事土建工...(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