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神县某****(以下简称青神县住建局)、青神县人***(以下简称青神县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壤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壤塘县住建局)作出的壤住建罚(2022)第2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1号处罚决定)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故意回避此问题,作出错误的事实判断和法律认定;2.青神县住建局作出的青建罚〔2023〕第3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处罚决定)其所依据的21号处罚决定存在严重送达程序的问题,且3号处罚决定未组织进行听证,程序违法;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眉山市住建局)和青神县住建局分别对申请人进行了公示扣除信用分和行政处罚,公示在先,处罚在后,处于一事二罚,二审法院认定存在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青神县住建局作出的3号处罚决定以及青神县政府...(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