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8月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9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张**赔偿经济损失22,022.06元(其中医疗费21,02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核酸费用80元);2.请求判决张**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周**与张**系邻居。2022年3月29日,因周***小区微信群里张罗*资维修楼房房盖,遭到张**的辱骂。第二天中午12时许,周**在家楼下的某某楼东侧碰到张**,二人因前一天的事又争辩了几句。争辩过程中,张**伸手推了周**一下,周**被推的一个趔趄,膝盖着地摔倒在墙根处后,又扑倒在地上。随后周**到医院检查,发现膝盖骨折。住院治疗数天,发生医疗费21,0...(本文书还有4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