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诉被告谌*、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于*,被告谌*、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257,843.8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及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工程尾款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系吉州区景虹印象城2#、7#及所属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两被告系景虹印象城2#与7#楼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含地下室)的分包人,景虹印象城工程早已于2016年9月9日就完成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原告向被告催要水电安装工程款,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审核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款,且被告承诺在审核报告出具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3、审核报告核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1,858,777....(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