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王**、王**、解**、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解**主动到金乡县某局投案,同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王**传唤至金乡县某局,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提供同案参与人王**的藏匿位置,2023年3月28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解**、王**的协助下,在金乡县光明停车场将被告人王**抓获归案。2023年3月28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智**传唤至金乡县某局。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刘**主动到金乡县某局羊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五被告人将涉案赃款15万元退缴至金乡县某局。
还查明,被告人刘**于2013年7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3年2月7日因赌博被浙江省宁波市某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本文书还有2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