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黑龙江鼎***********(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哈尔滨某*******(以下简称某某)、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原审第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审第三人沙**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撤销曹**与沙**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374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曹**购买的房屋的性质是某某以物购买某某的商品混凝土,而制造混凝土必须有现金购买原材料,为了企业的生存某某动员全体员工,将房屋变现,但始终无人购买此房,无奈原某某的曹**乙找到离婚多年的前妻,请求帮忙将此房屋变现,由其出面让离婚后一直随女方生活的曹**购买了此房,某某得到现金,完成了混凝土的供应,才使企业度过难关得以喘息。某某将房产定价1200万元置换同等价值的混凝土**房产价值1200万元只是估价,而且价格是高估了,因为当时混凝土是买方市场,价格由买方确定。该处房产以630万元交易符合市场价格,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债务人是否作出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同样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债务人并没有作出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本文书还有8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