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关**于2021年4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0630112-2012-20213089772);二、被告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571.03元、利息34,861.91元,罚息917.97元【截至2024年11月2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加13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及上述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关**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出的律师费21,486元;四、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与万宁路交叉口锦天城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关**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