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
上诉人郗**与被上诉人荆**、祁**、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2020)晋×××民初×××号民事判决,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晋×××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晋×××民初×××号民事判决,郗**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与被上诉人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祁**、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郗**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人民法院(2021)晋×××民...(本文书还有3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