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与被告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唐**原告赔偿损失69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保险人郑*在原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车损险,被保险车辆车牌号码:湘a7××**。2024年6月11日,唐*驾驶车牌号为湘ax××**号小型客车,沿长沙市南二环由东往西行驶至南二环与洞井路...(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