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黎**、北京金粥*********(以下简称金粥城公司)、田**、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黎**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3民终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京01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许承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贾松涛和人民陪审员杨林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到庭参加诉讼;金粥城公司、田**、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黎**和第三人支付2016年11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租金516600元。2、要求黎**和第三人支付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的房屋...(本文书还有2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