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魏*、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商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太平财险商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万**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日21时37分,被告魏*驾驶豫n6××**小型汽车,沿柘城县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格林豪泰酒店门口,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魏*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太平财险商丘公司辩称,若事故属实,在驾驶证、行驶证检验真实有效且无免责的情形下,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我司...(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