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4)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临时库房出租合同》一份,约定被上诉人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号院外出租给上诉人使用,用途为仓库,租赁期限为3年,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2000元,现上诉人才租一年,被上诉人就涨房租,上诉人不予认可,租赁合同是3年,租金不涨。被上诉人起诉时写2023年8月1日签订《临时库房出租合同》一份,上诉人不予认可,一年不能签二份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本文书还有1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