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与被告王**、王**,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琮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王**暨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琮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3,79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计1,13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9月起,依据与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小区业主大会签署的《新凯家园**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