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为31320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11月1日止为33946元)。事实和理由:
原告蒋**与被告廖**于2000年认识,之后双方从2008年左右起有生意往来,从2013年2月份开始至2016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需要而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6年11月15日经对账确认后,被告出具了一...(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