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山*、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曹**,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经被告山*介绍,原告投资“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竹柳*目”70000元,原告对该项目并不了解,但被告山*承诺如果投资失败,由其担保赔偿投资本金70000元。鉴于被告山*书面承诺担保赔偿损失,原告按照其要求于2016年6月1日支付投资款70000元,但原告投资后并没有获得被告山*介绍的利益,并且所谓的项目负责人也无法联系,所有投资至今杳无音信,原告的损失客观存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