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红山区爱****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山区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第三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山区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保险金20,000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40,000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合计6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6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承保责任包括人身伤亡责任(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0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0,000元)、责任保险附...(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