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芜湖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区检察院)认为被告芜湖市某*******未及时履行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职责,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23年8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某区检察院诉称,请求判令芜湖市某*******依法继续履行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服务芜湖县某某养殖场(以下简称某某养殖场)建设相应的废弃物处置设施,立即整改污水直排问题,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本院对位于某某镇津元村小周*然村路口的某某养殖场现场调查发现,某某养殖场区域有严重鸡舍恶臭废气,从东侧多个排风口对外排放;苍...(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