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下称某某)与被告庄**、朱**、朱**、东宁市鸿************(下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庄**、朱**、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庄**返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167689.07元,本息合计3067689.07元;2.要求被告庄**按月利率11.34‰支付2022年7月1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朱**、朱**、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被告庄**借款时提供的8套商品房优先受偿;5.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29日,被告庄**以抵押方式在原告处贷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5.67‰。2017年5月12日,庄**偿还本金3100000元,拖欠利息409269.87元。2018年5月26日,被告庄**向原告借款1900000元,用于偿还2016年10月29日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截止2023年7月12日,被告庄**拖欠原告本金1900000元,利息1167689.07元,本息合计3067689.07元。某某为庄**的借款保证人。2022年6月26日,朱**与原告签订承债协议,自愿对庄**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庄**借款时将8处房产抵押给原...(本文书还有5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