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诉被告成都某某********(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某某公司)、毕节市七*******(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某某医院)、毕节市七*******(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某某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某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医院,第三人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某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7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下欠款项97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决被告毕节市七*******、毕节市七*******在欠付被告成都某某********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就...(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