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阳**、被告衡东宏德********(以下简称“宏德物业”)、被告衡东县环****、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衡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被告宏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衡东县环****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平安衡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2859.11元2、被告平安衡东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衡东县环****、被告宏德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赔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4日6时15分许,被告阳**驾驶三轮电动车自文明西路自东往西行驶,行...(本文书还有3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