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金鑫**********(下简称:金鑫公司)与被告余**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1830元,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测绘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介绍工程测绘项目及提供咨询等辅助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将被告介绍到新疆哈密2号矿工程项目上提供测绘劳务,被告在提供测绘劳务结束后,于2023年2月13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183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约定服...(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