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田**、原审被告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依法判令田**向罗**支付股权转让款1580996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田**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罗**与田**签订的《退出证据》,实际是罗**将股权转让给田**后退出公司的经营,由田**一人经营的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罗**是退股,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根据案涉《退出证据》的内容可知,该证据的实质是罗**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田**后退出公司经营的约定。从签名来看,《退出证据》由罗**与田**共同签名,并没有佛山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加盖公章和蒋**的签名,符合罗**与田**...(本文书还有3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