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海西庆嘉***********、德令哈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青2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海西庆嘉***********因与上诉人德令哈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海西庆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诉人德令哈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西庆嘉***********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少计算工程款282000元,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023800元,并以1023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金光大道新能源示范观光项目中控室门前木平台价款282000元未予认定,明显错误。1.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证明案涉中控室门前木平台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合同价款282000元,该阶段性工程验收单中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均签章、签字确认,故上述事实应依法予以认定。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中控室门前木平台工程价款为人民币282000元,上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对此有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被上诉人既未提交证据,又未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举证不能,...(本文书还有5677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