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西庆嘉***********因与上诉人德令哈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海西庆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诉人德令哈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西庆嘉***********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少计算工程款282000元,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023800元,并以1023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金光大道新能源示范观光项目中控室门前木平台价款282000元未予认定,明显错误。1.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证明案涉中控室门前木平台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合同价款282000元,该阶段性工程验收单中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均签章、签字确认,故上述事实应依法予以认定。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中控室门前木平台工程价款为人民币282000元,上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对此有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被上诉人既未提交证据,又未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举证不能,...(本文书还有5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