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一审第三人李**、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郑州某公司称案涉工程是李**借用郑州某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但并没有提供借用资质的任何证据。郑州某公司称李**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郑州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是为了履行中国某有限公司要求的报备手续,这些理由均与委托书内容相矛盾,显然是为了逃避责任,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李**虽然与郑州某公司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的过程,但是作为郑州某公司委托人李**聘请的李**等工人已经实际接受了李**的管理、指挥、调拨、考勤等安排。李**在一审中提供了几张图片,明显可以看出李**所处的环境跟主张的法律关系有着相应的关联性。原审法院忽视了李**的诉讼地位,李**应该认定为郑州某公...(本文书还有1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