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彭*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500元、车辆维修过程中及调解期间的误工费1800元(300元/天×6天)、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400元(100元/天×4天)、车辆损伤导致的贬值费用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3月7日至3月8日入住被告酒店,将名下川af9××**车辆停在被告提供的停车场,离店时发现车辆尾部被划伤,于某某酒店交涉,但未能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本院。
某某公司辩称,因停车位有限,故与原告协商将车钥匙交由被告保管,以便挪车,确系被告工作人员挪动车辆时导致车辆尾部与墙面发生擦挂。事发后同意赔偿原告,但双方对赔偿项目及金额未达成一致。对于原告的诉请,只同意赔偿修车费500元,其余诉...(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