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与上诉人新疆某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3)新3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疆某有***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依法改判新疆某有***向肖*支付工程款4,055,345.99元或发回重审;3.依法改判新疆某有***向肖*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81,352.52元(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8月7日,按照lpr年利率计算)及2023年8月8日至债务清...(本文书还有13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