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市丹*************(以下简称高桥村委会)与被告丁**、镇江市祥*********(以下简称祥润公司)、周**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解**,被告丁**及被告祥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桥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截止2020年5月1日计126400元),并承担自起诉时起至归还土地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将租赁场地平整复垦后归还原告;3、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丁**、周*玲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大坝组**号亩土地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水产养殖,双方约定租期8年,租金每亩600元,2012年2月21日又签订《补充...(本文书还有3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