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开达********(以下简称开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黄*************(以下简称通远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通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四份吊篮检测报告,根据浙江省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中编号为sb2016-d2056、sb2016-d2058的检测报告为虚假的。被上诉人通远公司提交的结算单在吊篮安装调试检测前三个多月就已经计算租费,明显与双方约定的租赁时间不符。另外,部分结算单并未经上诉人工程项目部盖章,但一审法院均予以认定,明显错误。...(本文书还有2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