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振源********与被告鑫茂公司、西藏信事达公司、四川信事达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权*、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鑫茂公司支付工程款8,838,670.97元;2.判令被告鑫茂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3.判令被告鑫茂公司以8,838,670.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判令被告西藏信事达公司和四川信事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