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库车市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库车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11,551.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7日资金占用利息11,210.91元;(2024年8月27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自行出资购买一辆大中型拖拉机,车牌为新29xx**号,后原告将该拖拉机挂靠于库车市顺意农机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原告名下的拖拉机在2020年共计作业3,718.38亩,补贴金额30元/亩,合计补贴金额11...(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