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重庆恒科********(以下简称“恒科建筑劳务公司”)、重庆合正********(以下简称“合正园林建设公司”)、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恒科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合正园林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被告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5400元;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至2019年在郴州金科城二期项目4#、5#、10#、11#栋工地泥工班组务工。该项目系由被告合正园林建设公司总承包,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恒科建筑劳务公司,泥工部分再分包给被告檀**。檀**雇请了原告张**等农民工从事具体的施工作业。2019年9月,该项目全部施工完毕,但民工工资并未及时结清,截止至今仍有45400元工资未结清给原告,并由被告檀**出具了《郴州金科城欠民工工资统计》。原告张**等人受被告檀**的直接雇请,檀**应承担直接支付责任。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恒科建筑劳务公司、合正园林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与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均未理会原告合法、合理的诉求。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张...(本文书还有5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