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销公司2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某供销公司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供销社支付某供销公司1股权回购款人民币500万元;2.某供销社支付某供销公司1投资收益款人民币3776666.67元(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每年12%的年化收益率,从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止),并支付从2023年8月29日起到实际给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计算标准同上);3.某供销社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某供销公司1为诉讼保全支出的保险费用。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额合计人民币8776666.6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8日,某供销公司1作为甲方(新增股东、投资方)与某供销社作为乙方(原股东、赤峰供销系统内股东)及案外人李*作为丙方(原股东、赤峰供销系统外股东)、目标企业赤峰华农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目标企业:赤峰华农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目标企业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6万元,其中:赤峰供销系统内股东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合计持有某电子商务公司605万元(95%)的股权,赤...(本文书还有4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