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姜**王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医疗费633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日742元、误工费3922元、交通费主张1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9日晚,原告在赤峰市红山区行驶的被告姜**撞伤,上述事实,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被告承担了相应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因二次手术支出医疗费6331.20元,...(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