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资产管***、某基金管***因与被申请人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资产管***、某基金管***共同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号民事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姚*的一审诉讼请求,某资产管***另请求发回重审,本案全部阶段的诉讼费由姚*承担。
某资产管***的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一、二审法院采信的《某尽职调查报告1》的真实性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某资产管***需要承担勤勉审慎义务所依据的《某尽职调查报告1》和所谓的基金推介材料都是伪造的。投资人没有提交《某尽职调查报告1》和所谓的案涉《基金方案》的原件,也无法提供两份材料的来源依据,两份材料的真实性缺乏证据证明,应予以排除。同时,《某尽职调查报...(本文书还有3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