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袁**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于2018年8月9日经睢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为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暂时没有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后,原、被告在财产方面产生纠纷,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被告袁**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共同财产不存在,共同财产已经抵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请求驳回...(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