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服金额暂定10万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9.保险合同中按照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金的约定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答:保险合同中按照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金的约定系关于保险人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担了各方权利义务,并未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者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赔偿责任,不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五类职业人...(本文书还有3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