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偿还欠款191876.09元;2.要求原告在起诉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与刘**在欠款时系夫妻关系,吴**于2016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原告200110元;于2016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1000元,于2017年1月18日赊购原告料款1891.5元,以上欠款合计213001元。吴**为了推脱义务,让刘**于2017年1月24日重新向原告杨**出具欠条213001元。以上欠条原件均在原告杨**处保管。原告杨**于2017年11月6日向北安农垦法院提起诉讼,(2017)黑8106民初****号已审理结案,刘**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原告杨**申请执行刘**饲料补贴8372元,并通过农业银行扣划吴**卡内存款12751.91...(本文书还有3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