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胡**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该是其付多少就是多少。
温**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胡**赔偿温**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27616.98元;2.判令人某乙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温**的前述第一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胡**、人某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11月27日7时38分,胡**驾驶车牌号为赣kx****的小型客车,在五一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北湖西路与五一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在**路**号为赣k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温**受伤、车辆受损、手机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11月29日,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北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3605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温**被送往新余市北某某医院进行治疗,花费救护车等费*共计208.1元,后转入新余市某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60天(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30592.96元。出院诊断:腰骶椎骨骨折,多处挫伤,t11、t12胸椎压缩性骨折。出院医嘱:1.建议出院后病休至少3个月,3个月病休期间加强营养、加强护理;2.继续中药治疗,定期复查脊椎mri检查或ct,不适随诊。2024年2月29日,温**前往新余市某某医院复查,花费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等费*共计176.44元。温**院外购买护腰护肩辅助器具费*共计445元。2024年...(本文书还有6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