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毕节分公司)、被告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毕节分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某某毕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6313.53元,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由被告彭**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0日17时11分许,被告彭**驾驶车牌号为贵f4××**小型轿车沿春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陆良县春光路与护城河路口掉头时,致其所驾驶车辆右后侧与沿春光路由东向西行驶原告徐**驾驶载有罗**、罗*杰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撞,造成徐**、罗**、...(本文书还有2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