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王**诉被告贵州瑞正*********(以下简称:瑞正房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王**及委托代理人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瑞正房开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威宁县总面积为27841.10平方米,编号为威国用(2013)第c****号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价款已全部付清。经批准,被告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暂定名为“瑞正国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52000*****31645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522427**********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经威宁县房产事业局批准预售许可证号为:威商房预字第××号。2014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瑞正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瑞正国际”a-1-2-9号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40.72平方米...(本文书还有3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