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海林市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被告房屋征收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动迁损失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法院用于本案的实际支出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公爹吴*德在海林市房产工程队上班,于2007年病故,其婆母1998年病故。原告丈夫吴*财2003年病故。房照是吴*德的名字,院中约180平方米,住房约50多平方米,位置在海林市建设银行南第一胡同,市委政府机关托儿所旁边。
因原告家没有住房,经与其公婆商议同意后,自筹资金在吴*德院中盖一不足60平方米的平房。此房没有办理产权证,1989年春天动工,11月2日入住。2003年吴*财病故,原告与女儿仍住房内。女儿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吉林省长春市工作,后来在长春成家。原告去往长春市女儿吴*家...(本文书还有2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