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朱**、哈尔滨盛*********(以下简称盛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0日、7月16日、12月10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盛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法**原告申请追加宝清县建*******(以下简称宝清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盛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宝清公司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盛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清公司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朱**、盛泽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8700元;2.要求对原告的误工损失期限、护理人员及期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意见后计算各种合理损失数额;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盛泽公司承包了太平川服务区的建筑工程,被告朱**从被告盛泽公司处分包了水泥和消防工程。2020年7月6日,被告朱**雇佣原告到太平川服务区从事钻眼工作,当日下午17点时,原告依靠脚手架想要从**楼施工地点到地面时摔落到**楼地面导致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工友赵*波送至东宁市人民医院,经检查,原告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医生给予原告石膏固定治疗。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对赔偿事宜未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第三次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0.70元、误工费25932.60元(144.07元/天...(本文书还有6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