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北京惠佳***(以下简称惠佳门窗厂)、北京惠佳********(以下简称山泉水分厂)、北京燕隆**********(以下简称燕隆征宇公司)因诉北京市房*********(以下简称张坊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1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白**、惠佳门窗厂、山泉水分厂、燕隆征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白**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以下简称张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坊村村委会)分别于2003年7月6日、11月8日签订合同,购买砖厂使用过的废地10.2亩。合同签订后,白**于2003年、2004年两年间相继建设2849.64平方米框架结构厂房,1925.08平方米的两层钢结构厂房,1173.02平方米砖混结构建筑用于办公楼和食堂餐厅,以上建筑(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共计5947.47平方米,基建投资约1500万元。在此场地上,白**注册成立燕隆征宇公司,白**(白**之子)注册成立惠佳门窗厂、山泉水分厂,上述公司均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2021年5月21日,张坊镇政府对白**作出张政限拆字(2021)第****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限拆决定),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2021年5月26日至28日,张坊镇政府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对涉案建筑物实行强制拆除,给白**、惠佳门窗厂、山泉水分厂、燕隆征宇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白**、惠佳门窗厂、山泉水分厂、燕隆征宇公司认为,任何行政主体都应遵照法定程序和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张坊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对白**、惠佳门窗厂、山泉水分厂、燕隆征宇公司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对此应当予以赔偿。综上,白**、惠佳门窗厂、山泉水分厂、燕隆征宇公司请求:1.判令张坊镇政府因其违法拆除行为赔偿白**损失15800268元,包括厂区建筑物损失15570568元,被雨淋、太阳晒、捂...(本文书还有7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