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府谷县清************(简称清泉开发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6月18日,国家知识***作出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7624949号“清泉粮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清泉开发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本文书还有1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