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张*、蒋**、广州雄粤*******(以下简称雄粤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国波,被告张*及其与雄粤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层房屋(相当于**楼**号至119对应的面积)清空、搬离并交还给原告;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的占用费312666元(以人民币35000元/月为标准计算);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1日,原告与朱*回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朱*回将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屋及停车场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自原告租赁涉案场地之日起,三被告就一直占用涉案物业,但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本文书还有4824字未显示)